注册可含地名,但需符合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通常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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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范围:包括县级、地级、省级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具体名称以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地名的表达既包括全称也包含简称,对于省级行政区划、省会城市、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也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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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黄山”不仅是地名,还代表一种著名的山岳景观,具有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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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审查标准
- 严格审查:从目前的注册实践看,地名商标的注册审查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商标中包含了地名的,初审通过注册的概率都极低,且该标准贯穿了整个行政审查阶段。
相关观点
- 限制理由:一种观点认为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同一地区其他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地名的权利;利于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上述三个因素中,显著性因素为根本原因,后两者为必然结果,还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特别规定,在适用时仅考虑其本身的规范要件即可,与显著性或欺骗性无关。
国际比较
- 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关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允许地名作为商标注册,而我国则采取了限制的态度。
商标注册中一般不允许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地名商标可能带来的混淆和误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相关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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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答:是的,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黄山”不仅是地名,还代表一种著名的山岳景观,具有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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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是否继续有效?
答:是的,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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