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商标注册属于第21类,涵盖厨房炊事用具及相关
核心类别
| 分类 | 群组 | 具体商品举例 |
|---|---|---|
| 第21类 | 2101 | 烹饪锅、煎锅、蒸锅、炸锅、炖锅、平底锅、锅盖、大锅、胶锅、铁锅、煤气火锅、黄油锅、野营用锅碗等 |
| 2103 | 陶制平底锅 | |
| 2112 | 金属制擦锅器 |
关联类别
| 分类 | 群组 | 具体商品举例 |
|---|---|---|
| 第11类 | 1104 | 电油炸锅、多功能电锅、电蒸锅、空气炸锅、电塔吉锅、电煎锅、工业用电炸锅 |
| 第17类 | 1702 | 高压锅圈 |
辅助类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
| 分类 | 群组 | 具体商品或服务举例 |
|---|---|---|
| 第35类 | 3501 | 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
| 3502 |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 |
| 3503 | 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注册锅具商标时,是否必须选择第21类的所有小类?
解答: 不需要,应根据实际经营的锅具产品类型,选择对应的群组和商品项目,若仅生产传统铁锅,选择第21类2101群组的“铁锅”“烹饪锅”即可;若涉及电锅,还需在第11类1104群组注册。

问题2:锅具商标注册后,别人是否可以使用相同名称销售其他类型的商品?
解答: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类别限制,若他人在第21类以外的类别(如服装、食品等)注册相同名称,或在不同群组(如第21类中的“餐具”与“厨房工具”)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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