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及相关情况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标志类型 具体示例 原因阐述
通用名称 如“苹果”(指定使用在苹果这种水果上)、“电脑”(用于电脑产品类别) 这些名称只是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消费者看到后不能将其与特定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联系起来,任何一家生产苹果的商家都不能独占“苹果”这个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其他商家同样在销售苹果时也可以使用该名称来如实描述产品。
简单的几何图形 如单一的圆形、方形、三角形等(无特殊设计或组合) 它们过于简单且常见,缺乏独特性,不能使消费者通过该图形识别出特定的品牌,比如一个普通的圆形,在众多商品上都可能被随意使用,无法让消费者一眼就判断出这是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标识。
常见的数字串 如“123456”(无特殊创意或设计) 这类数字串在日常生活和各个行业中广泛存在,不具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很难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品牌建立联系。

仅具有描述性的标志

标志类型 具体示例 原因阐述
描述商品原料 如“纯棉”(用于棉质服装)、“实木”(用于木质家具) 这些标志只是如实描述了商品的原材料,其他同类型产品的生产者如果也使用了相同原料,同样可以合理使用这些描述性词汇,无法达到商标区分来源的目的,多家生产纯棉服装的厂家都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纯棉”字样来说明产品材质,但不能将其作为商标独占使用。
描述商品功能 如“防水”(用于雨具)、“保暖”(用于保暖衣物) 它们仅仅是对商品所具有的功能特性进行描述,消费者看到后只能了解到产品的功能特点,而不能据此识别出是哪个特定品牌的产品,比如不同品牌的雨具可能都具有防水功能,都可以用“防水”一词来宣传产品功能,但不能作为商标。
描述商品质量 如“优质”(用于各类商品)、“精酿”(用于啤酒等酿造产品) 这是对商品质量档次的一种描述,行业内众多符合该质量标准的产品都可以使用此类词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独特识别性,很多啤酒厂家生产的优质啤酒都可以自称“精酿”,但不能用“精酿”作为商标来区别于其他品牌。

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的标志

标志类型 具体示例 原因阐述
含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内容 如带有色情、暴力、歧视性元素的文字或图形 这类标志会对社会风气和公众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包含色情暗示的图案或文字,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适合作为商标出现在商品或服务上。
涉及国家旗帜、国徽等特殊标志(未经授权) 如将国旗图案直接用于商业产品的商标 国家旗帜、国徽等是国家的象征,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未经相关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擅自用于商标注册,以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
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等标志近似(易产生混淆) 如设计与之相似的图形用于医药类产品商标 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等标志具有特定的公益和救援含义,为避免误导公众以及维护这些组织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与之近似且易产生混淆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标志

标志类型 具体示例 原因阐述
侵犯他人著作权 如将他人创作的知名美术作品稍作修改后申请为商标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商标注册,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某公司把一位画家的著名画作进行简单变形后就作为商标申请,这是对该画家著作权的侵害。
侵犯他人专利权 如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造型直接作为商标使用 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等,若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专利产品外观作为商标注册,会影响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把别人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一款新颖产品造型拿来当作商标,这显然是侵权行为。
侵犯他人姓名权 如未经同意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权,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可能会对姓名主体造成困扰,侵犯其合法权益,某企业未经过某明星同意,就以该明星的名字注册了商标用于相关产品,这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一个标志原本缺乏显著性,后来经过长期使用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呢?
解答:在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虽然该标志最初缺乏显著性,但如果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系,即获得了“第二含义”,那么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小米”原本是对一种谷物的通用称呼,缺乏显著性,但经过小米公司长期在手机等产品上的使用和宣传,小米”已经成为了具有极高知名度且能明确区分来源的商标,可以成功注册。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问题2:如何判断一个描述性标志是否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从而能够注册为商标呢?
解答:判断一个描述性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主要看相关公众是否已经普遍认可该标志能够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使用的时间长度,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使用;二是使用的广度,即在多大的市场范围内被使用和知晓;三是宣传的力度,是否进行了大量有效的宣传推广活动,使得消费者对该标志留下了深刻印象;四是消费者的认知程度,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了解消费者是否一看到该标志就能联想到特定的品牌。“可口可乐”最初也是描述产品的一种饮料特征(可口的、快乐的),但经过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强大宣传,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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