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后,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规范使用
商标注册后不涉及侵权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当一个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权人便获得了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专用权,这意味着,在该特定范围内,只有商标权人有权合法使用该商标,其他主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 商标要素 | 说明 |
|---|---|
| 文字 | 注册时确定的文字组合,具有独特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可抄袭或近似使用,可口可乐”的文字商标,其他企业不能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极易混淆的文字。 |
| 图形 | 独特的图形设计,如耐克的对勾标志,其图形具有显著性,一经注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图形,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 |
| 颜色组合 | 某些特定的颜色组合若被注册为商标,也受到保护,特定品牌的标志性颜色搭配,在相关商品领域内,他人不能模仿使用相同或近似的颜色组合来标识商品来源。 |
| 三维标志 | 如可口可乐的瓶身形状,这种独特的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后,在同类产品中,其他企业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三维形状作为商标,以防止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 |
| 声音 | 像英特尔的“灯,等灯等灯”声音商标,在注册核定的范围内,其他主体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声音来标识商品或服务,避免误导消费者。 |
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
虽然商标注册赋予了专用权,但存在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些情况下不涉及侵权。

| 合理使用情形 | 示例 |
|---|---|
| 描述性使用 | 如果商标中包含的是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他人可以正当使用。“苹果”商标虽被苹果公司注册,但其他商家在销售水果苹果时,可以使用“苹果”一词来描述商品,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 地名使用 | 商标中如果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他主体可以在该地名的本义上使用,黄山”牌茶叶,黄山是地名,其他茶叶企业可以在描述茶叶产地等合理场景下使用“黄山”二字,不视为侵权。 |
| 指示性使用 | 为了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等,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汽车维修店在描述可维修的品牌汽车时,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商标来指示维修对象,这种指示性使用属于合理范畴,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不能突出使用或造成混淆。 |
权利用尽原则
当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首次由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销售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即告用尽,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时,不涉及商标侵权。
| 销售环节 | 说明 |
|---|---|
| 首次销售 | 商标权人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此时其对该批商品的商标专用权行使完毕,某服装品牌将生产的衣服销售给批发商,在这批衣服首次售出时,品牌方对该批衣服的商标权在这批商品流通中已用尽。 |
| 后续转售 | 批发商或零售商将这批衣服再次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从批发商处购买后再销售,只要商品未经过重新包装、加工等改变商标状态的行为,这种后续转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消费者购买品牌衣服后,在二手市场转卖,只要衣服本身商标状态未变,不涉及侵权问题。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 1:如果在广告中不小心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解答:不一定,如果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例如仅为描述商品特点、指示商品来源等正当目的,且没有突出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如故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以易使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包括使用的目的、方式、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多方面因素。
问题 2:商标注册后,他人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侵权?

解答: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他人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通常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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