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食材注册商标类别解析
核心类别:第29类(肉制品、深加工食品)
火锅食材中常见的加工食品(如丸子、午餐肉、腌制肉片、鱼豆腐等)属于此类。
具体商品示例:
- 2901 肉及肉制品:牛肉丸、羊肉卷、火腿肠
- 2902 非活水产品:鱼丸、虾滑、蟹棒
- 2903 罐头食品:自热火锅罐头
- 2904 腌制、干制蔬菜:腌制藕片、干香菇
关联类别:第30类(调味品、香料)
火锅底料、蘸料、调味包等需注册此类。
具体商品示例:

- 3001 香辛料:火锅底料、骨汤酱料
- 3003 调味品:香油、芝麻酱、沙茶酱
- 3005 方便食品:自热包、调味汤料
补充类别:第31类(生鲜农产品)
若涉及未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如新鲜蔬菜、肉类),需注册此类。
具体商品示例:
- 3101 未加工林业产品:竹笋、木耳
- 3103 活动物:鲜虾、活蟹
- 3104 新鲜水果:冻梨、山楂
- 3105 新鲜蔬菜:金针菇、菠菜
扩展类别(视业务需求)
| 类别 | 适用场景 | 示例商品 |
|---|---|---|
| 第43类 | 提供餐饮服务(如火锅店) | 餐厅、饭店服务 |
| 第35类 | 食材批发、零售或电商销售 | 广告宣传、市场营销 |
| 第9类 | 自热火锅发热包(含化学物质) | 加热装置、发热剂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火锅底料和蘸料是否必须分开注册?
解答:
火锅底料和蘸料若属于同一品牌且成分相似,可合并在第30类注册;若配方差异大或独立销售,建议分开注册以提高保护范围,麻辣底料和菌汤底料可合并,但麻酱蘸料与海鲜汁蘸料建议单独注册。

问题2:生鲜食材(如鲜肉、蔬菜)能否直接使用第29类商标?
解答:
不能,第29类仅涵盖加工后的肉制品(如腌肉、肉罐头),未加工的生鲜食材需注册第31类,若产品包含 both(如“鲜切牛肉+预调肉片”),需同时注册29类和31类,否则可能因类别缺失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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