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违反诚信
恶意商标注册侵犯的权利类型
恶意商标注册通常侵犯以下权利:

- 商标权(在先权利)
- 他人已注册或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 抢注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如“老干妈”“海底捞”等知名服务名称。
- 姓名权
- 未经允许将他人姓名、艺名、笔名等注册为商标。
- “乔丹”商标争议案(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 著作权
- 未经许可将他人创作的图形、文字、图案等作品注册为商标。
- 将他人设计的LOGO、卡通形象抢注为商标。
- 反不正当竞争权
- 违反诚信原则,攀附他人商誉或市场声誉。
- 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与侵权认定
| 权利类型 | 法律依据 | 侵权表现 |
|---|---|---|
| 商标权(在先权利)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抢注他人未注册但已使用的知名商标(如“今日头条”与“头条”争议)。 |
| 姓名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 将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如“易建联”食品商标)。 |
| 著作权 |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 | 抄袭他人作品(如LOGO、插画)并注册为商标。 |
| 反不正当竞争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恶意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他人品牌商誉(如“康师傅”与“康帅傅”)。 |
恶意商标注册的构成要件
- 主观恶意
- 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属于他人在先权利,仍故意抢注。
- 职业商标抢注人批量注册热门品牌关键词。
- 客观侵权
- 被抢注的标识已具备一定影响力(如长期使用、公众知晓),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实质相同。
- “鸿蒙”商标被抢注前,华为已通过宣传使其具备知名度。
- 可能造成混淆
- 抢注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
- 注册“小米新品”商标,暗示与“小米”品牌存在联系。
典型案例对比
| 案例名称 | 侵权类型 | 关键争议点 | 结果 |
|---|---|---|---|
| 乔丹体育 vs 迈克尔·乔丹 | 姓名权、商标权 | 中文“乔丹”是否侵犯英文名“Jordan”的对应权益 | 乔丹体育部分商标被撤销。 |
| 今日头条 vs 头条 | 商标权(在先使用) | “头条”是否属于“今日头条”的显著识别部分 | 后者抢注“头条”商标被宣告无效。 |
| 同道大叔 vs 动漫形象 | 著作权 | 漫画形象是否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 抢注者因抄袭被驳回商标注册。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何应对恶意商标注册?
解答:

- 监测与预警:定期检索商标数据库,发现抢注行为立即处理。
- 行政异议:在公告期内(3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 司法救济:若商标注册成功,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民事诉讼。
- 证据留存:保存品牌使用时间、宣传范围、市场影响力等证据。
问题2:所有抢注行为都属于“恶意”吗?
解答:
并非所有抢注均属“恶意”,需满足以下条件:

- 明知或应知:申请人知晓他人在先权利仍抢注。
- 无正当理由:非基于自身经营需求,而是囤积商标牟利。
- 可能造成损害:抢注行为会削弱原权利人利益或误导公众。
例外:偶然巧合或善意注册(如不知他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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