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三”?
“撤三”是商标领域对《商标法》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制度的简称,指当某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经审查核实后可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的法律依据
| 法律条款 | |
|---|---|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明确“使用”的定义,包括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 |
撤三的核心目的
- 清理闲置商标:防止恶意囤积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真实使用。
- 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商标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却未发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 遏制投机行为:打击以转让、牟利为目的的非正常使用商标行为。
撤三申请的条件与流程
申请条件
| 申请人资格 | 申请对象 | 举证责任 |
|---|---|---|
| 任何人/单位 | 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 申请人需证明被申请商标“未使用” |
| (含个人、企业、代理机构等) | 被申请人需提供“已使用”的证据 |
流程步骤
- 提交申请: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证据。
- 形式审查:商标局审核材料完整性,符合要求则受理。
- 通知答辩:商标局通知被申请人(商标持有人)限期(通常30天)提交使用证据。
- 实质审查:商标局根据双方证据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
- 裁定结果:若未使用或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商标;反之维持有效。
撤三的法律后果
| 情形 | 结果 |
|---|---|
| 商标被撤销 | 丧失专用权,他人可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
| 被申请人未按期答辩 | 视为放弃权利,直接撤销商标。 |
| 申请人证据不足或恶意申请 | 驳回申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如何应对“撤三”申请?
- 保留使用证据:
- 保存含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参展记录等。
- 证据需体现商标使用时间、范围与核定项目一致。
- 及时答辩:
- 收到《撤销答辩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证据链。
- 可委托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处理。
- 正当理由抗辩:
- 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导致未使用,需提供官方文件证明。
- 已许可他人使用,需提交许可合同及被许可方使用证据。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被提“撤三”后,还能重新申请吗?
解答:
若商标被成功撤销,原商标持有人需等待至少1年(《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且需证明已恢复实际使用需求,方可重新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可能因“近似”被驳回。

问题2:“撤三”和“商标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解答:
| 区别点 | 撤三 | 无效宣告 |
||||
| 触发原因 | 连续三年未使用 |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如恶意抢注) |
| 申请主体 | 任何人/单位 |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 法律后果 | 撤销商标,可重新申请 | 彻底无效,不可再注册相同商标 |
| 审查重点 | 是否实际使用 | 注册合法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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