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商标注册主要涉及第5类(医药制品)和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具体需根据产品成分及功能
保健品商标注册指南
核心注册类别:第5类(药品/医疗用品)
| 类别 | 适用商品范围 | 示例 |
|---|---|---|
| 第5类 | 医用营养品、维生素制剂、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药用胶囊等 | 鱼油软胶囊、复合维生素片、蛋白粉(医用级)、益生菌制剂 |
说明:
- 第5类主要针对具有医疗、保健功能的制品,尤其是需通过国家监管部门(如中国卫健委)审批的保健食品(带“蓝帽子”标志的产品)。
- 若产品宣称“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功能,必须注册第5类。
补充注册类别:第30类(食品/饮料)
| 类别 | 适用商品范围 | 示例 |
|---|---|---|
| 第30类 | 非医用营养食品、糖果、茶、蜂蜜等 | 胶原蛋白软糖、膳食纤维饼干、枸杞原浆饮品 |
说明:

- 第30类适用于普通食品形态的保健品(如无药用宣称的维生素软糖、营养代餐粉)。
- 若产品仅作为食品销售且无保健功能宣称,可单独注册第30类。
关联类别建议
| 类别 | 适用场景 | 示例 |
|---|---|---|
| 第35类 | 广告、销售、电商服务 | 保健品线上线下销售、批发业务 |
| 第29类 | 高蛋白食品(如乳清蛋白粉) | 未添加药用成分的蛋白质补充剂 |
| 第43类 | 餐饮服务(如保健品体验店) | 提供保健品冲泡饮用的餐饮场所 |
注册注意事项
- 功能宣称决定类别:
- 宣称“辅助治疗”“预防疾病” → 第5类;
- 仅标注“补充营养” → 第30类。
- 多类别联合注册:
- 若产品同时覆盖医用和食品属性(如既售医院渠道又售超市),建议第5类+第30类组合注册。
- 跨境业务需扩展:
出口欧美的产品需额外注册当地类别(如美国第5类对应“膳食补充剂”)。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普通食品形态的保健品(如维生素软糖)可以只注册第30类吗?
解答:

- 若产品无保健功能宣称(如仅标注“含维生素C”),可仅注册第30类;
- 若标注“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功能,则必须注册第5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问题2:同一保健品品牌是否需要在不同国家重复注册?
解答:
- 是,商标保护遵循地域性原则,需在目标市场国家/地区单独注册。
- 在中国注册第5类后,若出口至欧盟,需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第5类,否则无法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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