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第3类中的“香”相关商品说明
第3类商标核心范围
商标注册第3类主要包括化妆品、清洁制剂、香水、香精油及相关个人护理产品,其中与“香”相关的商品涵盖以下细分领域:

| 商品类别 | 具体示例 | 用途/特点 |
|---|---|---|
| 香水 | 香水、古龙水、须后水、喷雾式香水 | 个人芳香,按浓度分为Parfum(浓香水)、Eau de Toilette(淡香水)等 |
| 香精油 | 植物香精油(如薰衣草精油、玫瑰精油)、合成香精油 | 用于芳香疗法、护肤或作为调香原料 |
| 香薰产品 | 香薰蜡烛、无火香薰藤条、电子扩香器、香膏 | 室内环境增香或随身便携使用 |
| 其他含香产品 | 香体喷雾、香粉、香皂、沐浴盐(含香料)、汽车香氛、衣物留香珠 | 结合清洁或日常用品的功能性芳香产品 |
第3类“香”与相邻类别的区别
| 分类冲突点 | 第3类 | 其他类别 |
|---|---|---|
| 空气清新剂 | 属于第3类(若为化妆品/芳香品) | 第5类(含消毒功能的空气净化剂) |
| 香薰器具 | 第3类(香薰蜡烛、扩香器) | 第21类(香薰机、玻璃香薰瓶等容器) |
| 药用香氛 | 第3类(非治疗性) | 第5类(宣称治疗功效的芳香产品) |
注册注意事项
- 商品细化:需明确具体商品(如“香水”需注明是否含酒精、是否为特定浓度)。
- 跨类别保护:若产品涉及容器(如香薰瓶),需额外注册第21类;若含药物成分,需布局第5类。
- 显著性要求:单一“香”字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建议结合品牌特色设计名称(如“花漾香氛”)。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香薰机属于第3类还是第21类?
解答:香薰机若为塑料/玻璃等材质的容器(如超声波香薰仪),属于第21类;若为配套专用香薰液(精油混合产品),则属于第3类,需根据产品核心功能分开注册。

问题2:汽车香氛挂件应注册哪一类?
解答:固体汽车香氛(如精油石膏片)属于第3类;含金属或塑料外壳的挂件硬件属于第6类(金属)或第19类(塑料),建议组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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