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可以撤销嘛

商标注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如连续三年不使用、成为通用名称等,但需通过法定程序。

商标注册可以撤销嘛?

一、商标注册撤销的

商标注册并非一经核准就永久有效且不可变动,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撤销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等情形,由商标局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取消其注册资格,使其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二、可撤销的情形及依据

(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撤三)

1、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目的及意义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在市场流通中使用,设立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大量商标囤积,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促使商标注册人积极合理地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应有的市场价值和区分作用。

3、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启动撤三程序。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说明相关理由,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有)。

商标注册可以撤销嘛

商标局审查:商标局收到申请后,会对被申请撤销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会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比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展会参展证明等能体现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注册人收到撤三通知后,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供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或者说明存在正当理由未使用的情况(例如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政策限制等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商标的合理事由)。

裁定结果:商标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判定,若认定商标注册人确实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则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三年内使用了商标或者有正当理由未使用,则会维持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二)因恶意注册而撤销

1、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一定情形下也可视为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四条也强调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已注册的此类商标后续也可能面临撤销情况。

2、常见恶意注册情形举例及分析

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或知名品牌商标: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在不同类别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企图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应被撤销。

囤积商标以牟利:有些主体大量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的商标,或者注册一些热门行业通用词汇、新兴概念相关的商标,并非为了自身实际使用,而是意图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高价售卖给他人,获取不合理的商业利益,这种纯粹以囤积倒卖为目的的商标注册也属于恶意注册范畴,可能被撤销。

3、撤销程序及要点

商标注册可以撤销嘛

启动主体:在先权利人(如被抢注商标的原使用人、拥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相关在先权利的主体等)或者利害关系人(例如与被恶意注册商标有直接竞争关系、受其恶意注册行为直接影响的其他市场主体等)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当于撤销该恶意注册商标的程序)。

提供证据: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权利以及对方商标注册存在恶意,比如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时间、范围、知名度等方面的证据,对方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且存在明显囤积、倒卖意图的相关线索(如多次频繁转让商标记录、对外高价许可洽谈记录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商标注册的诚意、是否存在恶意、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做出是否撤销该恶意注册商标的裁定。

(三)因成为通用名称而撤销

1、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当某个注册商标由于使用不当等原因逐渐演变成了其所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不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也就失去了作为注册商标的意义,应当予以撤销。

2、典型案例及分析

“阿司匹林”原本是注册商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该商标所指代的药物被广泛知晓且成为了这类药品的通用称呼,消费者普遍将其当作一种药品的通用名来使用,而非识别特定厂家生产的药品的商标,最终该商标因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3、判断及撤销流程

判断标准:判断一个注册商标是否成为通用名称,主要看该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的认知情况,是否已经被广泛用来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特定商家的产品标识,如果某种特色食品原本是一个品牌独有的,但后来其他众多商家都生产同类产品并使用该名称来称呼这类食品,导致消费者普遍认为这就是这类食品的通用叫法,那这个原本的注册商标就可能符合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条件。

商标注册可以撤销嘛

申请主体及流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情况,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会对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通用化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参考行业内的使用习惯、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专业文献记载等多方面因素,若认定确实已成为通用名称,则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商标注册人如何避免自己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解答:商标注册人首先要有主动使用商标的意识,将商标切实应用在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例如在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注商标、在广告宣传中突出展示商标、在业务合同里明确使用商标等,要注意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像销售发票、广告投放合同及样稿、产品参展资料等,以便在遇到撤三情况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有正常使用,从而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如企业短期停产整顿、不可抗力影响等)无法正常使用商标,要提前做好相关情况的记录和说明,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撤三申请。

(二)问题:如果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解答: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申请复审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复审申请书,详细阐述自己认为不应撤销商标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复审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作出复审决定,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撤销情形 法律规定依据(《商标法》条款) 主要情形描述 申请/启动主体 关键流程及要点
连续三年未使用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 提交申请、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人答辩、商标局裁定
恶意注册 第三条、第四条等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囤积牟利等恶意情形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向商评委提无效宣告请求、提供证据、商评委审查裁定
成为通用名称 第四十四条 成为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 任何单位或个人 判断通用化程度、申请撤销、商标局核实裁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商标注册撤销的相关事宜,在实际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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