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是商标局或相关机构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法定时间限制,以下是详细内容:
商标注册初审时限
时长:9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初审公告期
时长:3个月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驳回复审审理时限
时长:正常情况(9+3)个月;特殊情况(9+3+3)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审理时限
时长:正常情况(12+6)个月;特殊情况(12+6+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异议复审时限
时长:正常情况(12+6)个月;特殊情况(12+6+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复审时限
以绝对理由宣告无效:正常情况(9+3)个月;特殊情况(9+3+3)个月
以相对理由请求宣告无效:五年内提出,审理时限为(12+6)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不同情形的宣告无效申请及复审,商标局和商评委有相应的审查和裁定时限。
商标撤销审理时限
时长:(9+3)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销复审时限
时长:(9+3)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1: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答: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一般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问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延长审查时限,需要经过谁的批准?
答:一般情况下,延长审查时限需要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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