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条件
主体类型:
企业法人,如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个体工商户,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例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在取得相关许可后从事特定经营活动,也可申请商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时,需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资质要求: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资格。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需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其经营主体身份。
自然人申请时,若为大陆地区自然人,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商标本身条件
构成要素合规: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组成。

显著性特征:
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区分,不能是通用名称、图形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志。“苹果”作为水果名称是通用词汇,但苹果公司将其设计成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图案,并用于特定电子产品上,具有了显著的识别性;而“纯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
禁用条款限制:
禁止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禁止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过,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指定商品和服务要求
明确类别和名称:
商标申请需要明确指定使用在哪些类别以及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而申请书中列出商品和服务应当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如果不是规范名称,或者类别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不符,在形式审查阶段,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要求按照区分表的规范名称补正。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是否可以注册之前不能注册的标志?
解答:某些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问题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能否作为商标?
解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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