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时间
| 序号 | 注册时间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申请号 | 类别 | 申请人/注册人 |
| 1 | 2014年9月17日(申请) | bilibili | 15362394 | 第41类 |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2 | 2017年9月6日(申请) | 哔哩哔哩BILIBILI | 26264549 | 第30类 | 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3 | 2020年12月6日(转让) | 哔哩哔哩BILIBILI | 第30类 | 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B站的“bilibili”商标在哪些类别上进行了注册?
解答:根据提供的信息,B站的“bilibili”商标至少在第41类进行了注册,该类别包括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虽然表格中仅列出了第41类的注册信息,但B站可能还在其他类别上进行了商标注册,只是未在表格中列出。

问题二:“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的注册历程是怎样的?
解答:“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的注册历程如下:

申请阶段:由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26264549。
转让阶段:2020年12月6日,该商标转让予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

争议阶段: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B站)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且其“bilibili”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对“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审法院认为B站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bilibili”在第30类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符合《商标法》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此驳回了B站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引证商标“bilibili”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哔哩哔哩BILIBILI”与引证商标“bilibili”在呼叫上相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容易误导公众并损害B站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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