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注册案例
1、原告:某知名艺人
2、被告:淘宝店铺中销售鞋子的商家
3、案件经过:
某知名艺人推出个人潮牌,并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申请并注册了商标,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且具有显著性。

被告在淘宝店铺中销售鞋子,其所售鞋子在商品名称、鞋盒、鞋跟及鞋侧面等处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知名艺人姓名。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淘宝店铺在商品名称和被控侵权商品中使用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4、判决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原告确认涉案淘宝网店已下架被控侵权商品,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问题解答
1、问题:如果一个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另一个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声称这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
答案:即使声称是“无意”的,并且在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只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仍然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即构成侵权,无论是否造成混淆。
2、问题: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导致侵权?

答案: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性质;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习惯等,如果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两个商标在整体上给消费者留下相似的印象,那么就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导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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