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尼斯商标注册
| 分类 | 详情 |
| 注册 | 突尼斯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1年4月27日颁布的《第200136号法:关于商标与贸易服务的保护》,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同时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TRIPS协定》《内罗毕条约》《维也纳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
| 可注册商标种类 |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与国际分类原则一致。 |
| 构成注册商标的要素 | 文字、图画、字母、图形、数字、标语、商业外观/装潢等。 |
突尼斯商标注册所需资料
| 分类 | 详情 |
| 基础资料 | 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
| 商标图样 | 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包括黑白和彩色版本(如有颜色要求)。 |
| 委托书 | 如果由代理机构代为申请,需要提供经签字的委托书。 |
| 优先权声明 | 如果在其他国家已经申请过该商标,需要提供优先权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突尼斯商标注册流程
| 步骤 | 详情 |
| 商标查询 | 在提交申请之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选商标名称未被他人注册,可在官方网站上完成此步骤。 |
| 提交申请 | 确认商标名称可用后,向突尼斯工业产权局(IPS)提交申请,包括商标图样、申请表格以及委托书等材料。 |
| 形式审查 | IPS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实质审查 | 通过形式审查后,IPS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
| 公告异议 | 通过实质审查后,IPS将商标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并邀请公众提出异议。 |
| 注册颁证 | 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已解决,IPS正式注册该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 |
突尼斯商标维护
| 分类 | 详情 |
| 有效期 | 自申请日起算10年。 |
| 续展 | 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需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10年。 |
| 无效或撤销申请 | 根据突尼斯商标法下述三个条款,一般可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 申请时已知权利:有人知悉在先权利或有其他权利在先,且该在先权利人有反对的权利,可申请商标无效。 违反禁用条款:本法第33条规定的,违反规定的,可申请商标无效。 不使用撤销:违反本法第34条规定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人和自然人可申请撤销。 注:根据突尼斯商标法第15条、第33条和第34条可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 |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303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