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恶意注册、侵犯他人权益及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
一、绝对禁止条件
| 序号 | 禁止情形 | 具体说明 | 法律依据 |
| 1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这些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和尊严,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基于国家间的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若未经该国政府同意,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同样基于对国际组织的尊重,防止误导公众,需经组织同意或不误导公众才可考虑是否作为商标。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护团体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类似组织的标志,具有特定含义和用途,受国际保护。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为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和互相尊重,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7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8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禁止不良文化传播。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二、相对禁止条件
| 序号 | 禁止情形 | 具体说明 | 法律依据 |
| 1 |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保护在先申请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以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混淆。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 2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一个商标仅在部分细节上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似,且不会造成混淆,是否可以注册?

解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使只是部分细节相似,但如果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通常不允许注册,某驰名商标是“可口可乐”,若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儿”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联想的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而不予注册。
问题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解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长城”虽然是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因其具有其他历史文化等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北京烤鸭”中的“北京”作为地名,是表明商品的产地来源,属于合理使用,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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