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第11类详情
| 分组编号 | 商品小类 | 具体描述 |
| 1101 |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 包括各种电灯、灯具、发光管等照明设备及相关器具,但不包括汽灯和油灯 |
| 1102 | 喷焊灯 | 用于焊接等工业用途的喷焊灯设备 |
| 1103 | 汽灯,油灯 | 以汽或油为燃料进行照明的灯具,如传统的煤油灯等 |
| 1104 |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 如电炉、微波炉、电磁炉等用于烹饪或加热食物的电器设备,不包括手工操作的厨房用具和专业的食品加工机械 |
| 1105 |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 包括冰箱、冰柜、空调等具有制冷或冷藏功能的设备,但不包含冷藏车 |
| 1106 |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 如空气净化器、加湿器、除湿机、空调等调节空气湿度、温度和空气质量的设备,同时也涵盖了一些用于通风和干燥的设备 |
| 1107 |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 例如蒸汽浴装置、热水器、壁挂炉等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以及一些工业用炉,但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和蒸汽机锅炉等特定类型的锅炉 |
| 1108 | 水暖管件 | 用于连接和控制水流的管道配件,如水龙头、马桶、水管接头等 |
| 1109 |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 如抽水马桶、小便池、洗手盆等卫生设施,但不包括盥洗用的毛巾、牙刷等个人卫生用品 |
| 1110 | 消毒和净化设备 | 用于对物品进行消毒、杀菌或净化的设备,如消毒柜、净水器等 |
| 1111 | 小型取暖器 | 各种小型的取暖设备,如电热毯、暖手宝、电暖器等 |
| 1112 | 厨房用打火器具 | 如煤气灶上的点火器、电子打火机等用于点燃燃料的器具 |
| 1113 | 核能反应设备 | 与核能相关的反应设备,但一般较少涉及民用领域 |
二、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商标注册第11类的重要性是什么?

回答:商标注册第11类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品牌保护的关键环节,通过注册该类别商标,企业能确保自身品牌在相关商品及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避免他人侵权带来经济损失,随着消费者对家用电器及家居用品需求的增长,注册第11类有助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保障市场份额稳定增长,企业可借此拓展业务范围,进入更多相关领域,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还能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增强品牌影响力,为企业的广告宣传与推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策略,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保护核心技术和产品,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问题二:哪些标志不能作为第11类商标注册?

回答: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标志不得作为第11类商标注册,具体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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