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注册法
总则
1、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3、商标注册及其效力: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4、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共同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初步审定与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3、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4、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争议类型: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裁定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司法救济: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使用的管理
1、规范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撤销情形: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法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赔偿数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附则
1、施行日期: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2、实施细则: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什么是商标?
答: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问题2: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答: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及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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