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当
一、定义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主要是指违反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
二、分类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如含有对特定民族的侮辱或歧视。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绝对安全”、“永不磨损”等。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如包含暴力、色情或其他不良内容。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包括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行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稍作修改后申请注册。
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人未经书面授权擅自注册商标。
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等。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丑化他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
三、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对于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撤销决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复审的,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该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2、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商标注册证》作废。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 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注册不当,能否通过复审恢复?
答: 可以,如果商标局依职权撤销了商标注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 什么情况下商标会被认定为注册不当?
答: 商标会被认定为注册不当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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