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否可以包含“中国”字样,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描述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商标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商标整体上是描述客观存在的事物,且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则可以使用。“中华鲟”用于指定使用商品“酒吧服务”,就不会造成误认。
2、报纸、期刊名称: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且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也可以使用。“中国消费者报”指定使用于“报纸”商品。
3、企事业单位简称: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的简称,且不会引起公众误导的,可以使用。“中国电信”、“中国石化”。
4、表示所属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且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可以使用,正确表示地名中含有中国字样并且不是显著特征的情况。
5、国际条约保护:如果商标已经在国外注册,但在中国大陆未注册,则在中国大陆使用不受法律保护,企业需要分别在各国注册商标以获得当地法律保护。
6、马德里协定: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可以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和法律保护。
以下是两个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注册了含“中国”字样的商标被驳回,该怎么办?
答:如果注册含“中国”字样的商标被驳回,可以进行驳回复审,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文)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复审成功,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否则,可能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或选择其他商标。
问题2:国外注册的商标能在中国大陆使用吗?
答:可以,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地域性限制: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大陆不享有专用权,必须在中国进行注册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2、重新注册:如果企业计划在中国大陆使用已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应尽快在国内进行注册,以确保合法使用并避免侵权风险。
3、国际条约:可以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在成员国申请商标延伸保护,但仍需在各国分别注册以获得当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能否包含“中国”字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且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国外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大陆使用前需进行国内注册以确保法律保护。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256939.html